女子逗狗被咬,律师:若未拴绳狗主担责!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0 13:56) 点击:71 |
江苏盐城滨海县一女子逗摸路边的狗,狗身上疑似未拴绳,反被狗扑倒遭撕咬。附近商户表示,女子面部受伤严重,满脸是血。狗主人称这条狗性格很好,平常不咬人,应该是女子逗它才咬人的,后续他会进行赔偿。目前警方已经介入。那么狗主人应该对此担责吗?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若狗主人没有拴绳,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此时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女子在未经狗主人同意也不了解狗习性的情况下,私自蹲下摸狗,构成“重大过失”,但还没有到达“故意”的程度,因此狗主人的责任不会因女子的过失行为而减轻。如果狗是被拴着的,即狗主人对狗采取了安全措施,对于该女子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狗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同时,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关悲剧时常发生,无不令人痛惜。对此,律师提醒您:我们每个人应当管好自己的宠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遵守所在城市饲养动物的规范,不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还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宠物登记、防疫等措施,出门在外,要为宠物牵绳、戴嘴套,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以身作则,管理、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为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文明养宠,共筑安全,《民法典》第1251条也作出了倡导性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相信只要人人文明饲养宠物,我们就能很大程度避免宠物恶性伤人事件,构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安全环境。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