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行为需要担责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0 13:54) 点击:60 |
出于好心好意无偿地为他人做好事,譬如,请朋友或者邻居搭自己是顺风车,将自己暂时用不到的东西赠送给需要的人,将自家新鲜的蔬菜和水果送给邻居品尝等。这种情况在法律是被称为“好意施惠”。 网友咨询: “好意施惠”行为需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好意施惠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实施而使另一方受恩惠的法律关系。好意施惠关系主要因为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因此,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不受民法调整。若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好意施惠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施惠人重大损害的,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时就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了。 律师补充: 好意施惠当事人不求任何利益回报,基于好心,自愿实施行为,纯粹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人情世故、道德伦理而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最初的想法是帮助他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从来没想过在实施一个道义行为之后向对方索取报酬。好意施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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