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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逛街竟摔骨折,法院判决:商场赔偿3万余元!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0 13:37)    点击:25

年过六旬的王阿姨,周末在商场逛街时意外踩到塑料袋滑倒,导致骨折。查看监控发现,导致王阿姨滑倒的塑料袋疑似商场某店店员随手扔的,而这家店正好预租约到期,已经联系不上了。那么,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安保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于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王阿姨摔倒的通道本身较窄,周边商家又在通道内堆放了较多杂物,不仅挤占了公共空间,也影响行人对路况的判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对商户堆物行为进行监督整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无法确定遗落人的身份,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路面上的塑料袋较为明显,王阿姨在逛商场时没有注意路面情况,对其摔倒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在充分释法后,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近年来,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的现象层出不穷,出入商场的顾客应当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当及时拍照或调取商场监控,以备后期举证。商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进行整改或完善,确保来店购物顾客的人身安全,对地面湿滑、台阶过高等存在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安全措施,做好危险提示,尽到警示义务,在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区域采取必要的风险提示措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消费者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在公共场合也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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