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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0 13:30)    点击:31

专利经过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后,就会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对注册的专利进行侵权,如果侵犯注册权利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网友咨询:

有哪些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律师补充:

专利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期,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2、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技术或个人出自爱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如果是经专利权人许可或默许的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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